2021年5月,被告人、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被告人、某废品收购站负责人王某经协商达成合意,由王某收购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陈某公司租赁仓库内的吨桶。随后,王某安排丁某、丁某某、王某某到约定地点收购。(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