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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05期

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

作者:杨永湖 字体:      

摘 要:“互联网+”作为新的业态,其与出租车行业结合形成网络约租车的模式,为消费者的出行提供极大的便利性。目前我国的网络约租车市场上以滴滴为代表在各个城市得到快速的发展,在城市出租客运领域占据重要的份额(试读)...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