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美国芯片制裁策略将阻碍中国芯片产业发展。《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对美国芯片企业在域外的投资与合作行为作出限制,将中国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加剧了中国芯片产业链断链风险,同时扰乱了全球芯片产业链的布局。文章分析了美国在芯片领域相关立法的演进路径与发展趋势,探究芯片制裁对我国可能存在的影响,从国际、国内双重层面寻求应对策略,以期促进我国芯片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
摘 要:2021年德国专利法通过修改并生效,其中引入比例原则对永久禁令制度的限制条款引发巨大关注,这种修改是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知识产权制度挑战的一种回应。德国顺应时代发展,在司法实践与产业推动的双重作用之下变更专利侵权“禁令当然论”的做法,将比例原则融入禁令救济的判断使法律制度与产业更好地契合。我国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与永久禁令救济类似。文章旨在考察德国专利法修法及其修法后实践的基
摘 要: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实体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法律上应解释为“持有主体合法控制数据资源并免受非法干扰和攻击的利益”。持有利益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应采用行为主义保护模式,通
摘 要: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权属不清或产权不明影响数据效能发挥,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就概念界定而言,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二者通过数字技术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现行规则下,无论是物权法模式,还是知识产权法模式,抑或是竞争法模式,都存在明显弊端,实不足取。究其根本,数据是一种生成品,其生成场景表现出多元化特征。鉴于此,数据产权应当归数据来源者和处理者等参与数据生成的主体
摘 要: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在具体的权利建构上尚未形成共识。保护和限制是权利的一体两面,现行研究偏向于正向确权保护,忽视了反向权利限制的功能与价值。考虑数据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性,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流通和利用的特殊要求,以及数据治理由个人主义走向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引入权利限制制度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功能定位上,宜采用赋权使用模式,肯定特定使用人有权使用,从而合理配置数
摘 要:步入数字时代,随着技术与经济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既回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利益平衡需求相契合。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利客体形态复杂、权利内容不清及权利交易不畅的现实困境。对此,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
摘 要: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义务时,应针对大型信息存储与发布服务提供商的特定内容,制定明确合理的过滤标准并采取分类过滤措施。为保障过滤义务有效实施,应建立与“通知—删除”规则的体系衔接机制、类型化
摘 要: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报告以微信被用于售假链条的环节中为由,无端构陷其整体属于电商生态系统并苛责其承担过重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这既给我国相关企业招致过度关注和不当监管,也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与传统的单一型平台不同,以微信为代表的混合型平台创造性地将多种类型的功能和服务聚合为一体,在本质上属于混合型平台,其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
摘 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火爆全球,在改变我们生活以及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监管挑战。为此,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取了一种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通过对不同人工智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将人工智能风险分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最小风险几个等级,并对应赋予了相应等级的义务。但是,鉴于通用人工智能无固定任务性、适应性、突现性等特点,对其监管有别于传统人工智能,欧
摘 要:数字平台治理规则滞后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有数字平台的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竞争法两条路径,无法同时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小企业竞争两方面要求。引入数字平台守门人制度,符合纠正竞争政策失灵、强化公平竞争理念与大国竞争策略。中国在构建“数字守门人”时,应该依据数字市场的客观运行规律建立程序性问责体系,同时对于违法守门人要追究连带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与中小竞争者的合法
摘 要: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元宇宙的“数字技术化”“技术数字化”以及类似于“数字社会”的技术特征,这些都对现行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冲击。对此予以回应的法治路径,存在“重构”与“调整”之争。基于元宇宙时代法律秩序的本质内涵而言,会发现元宇宙对于现行法律秩序只是“新瓶装旧酒”。人们虽然可以在“元宇宙社会”中进行各种活动,
Abstract: Data compliance technologies, such as privacy computing technology, SaaS platforms, and data compliance monitoring systems, transform data processing requirements into computational problems
Abstract: In the era of big data, combining case guidance with the technical means of AI to facilitate case retrieval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guiding cases system in China will undoubtedly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integrated publishing era, emerging technologies for publ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uch as the Internet and streaming media, have separated the creation and dissemin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