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资本市场是贯通实体经济的血脉,是人民群众投资需求的承载地。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处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阶段。最高检以证券犯罪为主题发布的第五十五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219—222 号),涵盖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重点打击领域,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高管、金融从业人员、中介组织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全链条追责,引导警示上市公司、
摘 要:办理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运用证据,构建清晰完整的证明体系,准确认定财务造假以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客观性证据材料,应当从证据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要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对其依法分类处理,合法合理划定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范围。要深挖关联犯罪线索,全面惩处上市公司违法犯罪。 关
摘 要:当前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呈现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更新迭代快等特点,加上新旧规范解释调整变化,使内幕交易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出现“模糊地带”“滞后地带”。为严格依法追诉犯罪,对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应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进行实质解释,对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等犯罪构成要件或影响量刑的关键要素进行穿透式审查、实质化判断。对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备重大性及非公开
摘 要:对于形式上资金由单位控制、监管,但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际控制资金,用于营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应区分交易型操纵和信息型操纵的不同犯罪手段,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准确适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对于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互相配合的私自建仓买
摘 要:商业机会型受贿因其获利需依赖后续变现行为,存在不确定性,故对于罪与非罪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常存在争议。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商业机会可以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商业机会型受贿具有权钱交易的实质,应纳入贿赂犯罪的规制范围。由于受贿的故意指向商业机会变现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可以商业机会变现后的获利数额认定受贿数额。在具体数额认定上,应兼顾客观公正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区分投资机会与经营
摘 要:司法实务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采用行为犯立场,忽视了对公共信用法益的实际侵害考察,导致犯罪圈不当扩大,裁判尺度不一。为解决此困境,亟需以复合法益观推动本罪认定向结果犯立场适度回归,构建基础要件与实质危害相结合的双层审查体系,审慎界定“情节严重”标准,限缩处罚范围,实现对实质危害行为的精准打击,平衡社会管理秩序维护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关键词:伪造、变造、买卖
摘 要:定性、定量分析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核心内容。针对未依照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进行鉴定的情况,应从国家出台相关标准规范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比规范操作与否而导致鉴定结论出现的实质差异,进行准确评判:添加样品浓度不符合规定等不规范操作,经补正不会对鉴定结论造成实质影响的,不应一律排除鉴定意见;未进行双柱定性的不规范操作,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准确性,故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关键词:醉酒危险驾驶 血液
摘 要:办理陈年“零口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常面临实物证据“先天不足”、被害人陈述真实性难辨、证人证言证明力薄弱及被害人异常行为需专业解读等现实困境。检察机关应突破传统证据审查模式,构建以实质性证据穷尽为基础、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审查体系。通过确立客观性证据优先采信与证人证言全面调取原则,结合心理鉴定意见等辅助证据强化证明力,对被告人辩解、品格证据及关联证人证言进行精细化审查,并建立符合未成年
摘 要:试验汽车经过极限性能测试后稳定性与安全性严重受损,而买卖拼装修整后的试验汽车案件时有发生。准确认定此类行为的性质,需综合考量关联罪名的立法原意、审查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从实质化层面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核心在于审查涉案车辆的拼装修整行为是否以交易为目的,对于已具备实际上路行驶性能的车辆,无论是否伴随伪造合格证、注册登记上牌
摘 要:学员在驾驶培训期间,因第三方侵权引发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在未与驾校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类推适用客运合同的规定,以驾校违反附随的安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对驾校的安全保护义务和归责原则进行审慎认定,以此平衡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行业协会引导驾校充分预估经营风险,采取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风险,助推驾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关键词:驾培合同
摘 要:走私“星链”案件同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联犯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关联犯罪,由于走私“星链”出境目的、用途不具有唯一性,加之“星链”来源、销售两头均在我国国(边)境外,侦查取证和证明难度较大,认定较难。“星链”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未经许可走私出入境,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价值数
摘 要:在被告人运用与此前担任的查禁违法犯罪的职务有关的工作技能获取立功线索情况下,能否将工作技能等同于职务或者职务便利,需综合考虑此种工作技能是否具有专业性和排他性,否则不宜将工作技能一概等同于职务。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适用优势证明标准,无需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认定当事人构成立功应当体现合法性、正当性和公平性,其中公平性应当包含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 关键词:职务便利 工作技能 立功 公
摘 要:立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提供与自身无关的他人犯罪线索,以提高司法打击效率。当揭发内容与自身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联时,该行为属于对自身犯罪事实的补充说明,应纳入坦白范畴,若再认定为立功则可能造成重复评价,且易诱发犯罪分子故意制造被害身份以谋取刑罚减让,违背立法初衷,破坏司法公平。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对其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被害人控告”,而非“犯罪分子检举揭发”。揭发他人针对自
摘 要:在押人员规劝同案犯到案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但该类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中的立功,以及属于何种类型的立功,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有争议。为精准界定行为的性质,应当从立功制度设置的价值导向出发,实质考量规劝行为与投案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规劝行为是否对侦查机关的抓捕活动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进而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维度对行为人规劝同案犯投案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准确把握立功行为的认定。
摘 要:行为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存在多次犯罪多次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应以是否如实供述投案前实施的犯罪事实作为判断其已交代和未交代犯罪事实的基础事实,再比较两者社会危害性,以判断是否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以投案后还未发生的犯罪事实为判断对象,这由自首法律性质决定。投案如实供述后再次犯罪投案的,行为人对再次犯罪认罪态度不影响前者认定为自首,但对前者犯罪的认罪态度会影响到前罪自首认定。 关键
摘 要:揭发他人型犯罪立功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与自身行为关联性、检举揭发的线索来源及揭发内容等。对于行为人以被害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对自己实施犯罪的,系对己犯罪,不属于“他人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请托他人帮助,欲获得从轻处罚而因此被骗的,到案后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诈骗自己的,因行为人获取的他人诈骗犯罪线索源于非法行为,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
摘 要:跨境腐败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对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的明确要求,反跨境腐败的专门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快车道。美国财政部制裁前阿富汗官员拉赫曼父子案既体现了美方在法律规范选择、侦查技术运用、内外协作配合等措施的有效性,也暴露其霸权主义思维。基于美国制裁阿富汗拉赫曼父子案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跨境腐败治理的现实需求,应当从制度创新、技术赋能、
摘 要: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与诉谷歌案是美国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领域的里程碑式判例。通过对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与诉谷歌案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中相关市场界定、垄断行为认定、诉讼请求设计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借鉴美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做法,结合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相关市场和垄断行为认定困难,因果关系证明责任重,诉讼请求设计偏离实际等问题,可从突破市场界定瓶颈、规